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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7年06月12日 00:00  点击:[]

 为降低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德府发[2007] 32号)和关于贯彻< 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就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服务价格按市卫生、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不负担自付比例费用。
    二、产前检查项目及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项目

 符合以下检查检验项目范围的,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检查项目:B超(常规+胎儿生物物理评分)3次;胎监4次;心电图12导联2次;产前检查11次;彩超1次;脐血流监测1次。

2.检验项目:血型1次;血常规3次;肝、肾功各一次;唐氏筛查1次;尿十项3次;白带常规1次;孕晚期检查PT(血浆凝血酶原时间测定)、ATP(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测定)1次;TORCH(弓形虫,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风疹病毒,梅毒)五项检查1次;RH血型检查1次。

(二)产前检查支付限额标准

三甲医院11 00元,三乙医院1 000元,二甲医院900元,二乙医院8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700元。在支付限额内以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分娩医疗费范围及包干标准

计划性剖宫产、单胎顺产列入住院分娩包干范围,分娩并发症和多胞胎生产暂不纳入包干结算范围。对纳入包干范围的分娩医疗费,医保经办机构按人头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超过包干结算标准的部分中:符合生育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等自付费用的,由参保人员承担。

(一)计划性剖宫产包干标准

 计划性剖宫产包干标准为:三甲医院41 00元/人;三乙医院3900元/人;二甲医院3700元/人;二乙医院34 00元/人;一级医院及以下3200元/人。

(二)单胎顺产包干标准

单胎顺产包干标准为:三甲医院24 00元/人;三乙医院2200元/人;二甲医院2 000元/人;二乙医院1 900元/人;一级医院及以下1800元/人。

(三)分娩并发症和多胞胎生产不纳入包干范围,定点医疗机构报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按实际发生额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分娩并发症包括: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子宫翻出;胎盘早剥;羊水栓塞。

 四、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
    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含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医疗费)标准为:计划性剖官产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单胎顺产补助标准为1 600元/人;分娩并发症和多胞胎生产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实际发生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按50%予以支付。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范围和包干标准

(一)计划生育手术范围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算标准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 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例平包干结算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2] 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中孕医疗性流产(米非司酮联合利凡诺引产)支付标准调整为2000元/人、早孕医疗性流产(无痛人工流产)支付标准调整为900元/人。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标准与参保单位结算支付。

六、在本市以外非计算机网络前端结算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医院支付标准的,按同级医院最高限额支付,低于同级医院支付标准的,按政策规定审核支付。

七、本意见从201 21 0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标准支付。今后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机构严格按此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防止将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用转由个人负担,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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