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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2020年09月16日 00:00  点击:[]

 

 

各分工会:

根据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工发[2018]6号),《中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警院党委[2020]2号)文件精神,经工会委员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研究,决定对《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川警院工2018〕4号)第四章第十四条进行修改,原为:“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工会主席签字审批,5000元以上由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项目或大额资金的使用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修改后为:“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1万元以下,由工会主席签字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5万元由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满20万元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

 

特此通知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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