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规范教职工文体活动组织,引导广大教职工树立健康、文明、高雅的业余爱好,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四川省监狱管理工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各类兴趣小组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是在院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丰富校园文化内涵,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增强教职工凝聚力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教职工文体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接受院工会的管理和指导。院工会对各类社团进行扶持、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四条教职工文体协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学院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开展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组织开展各类文体协会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1、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的原则。我院工会会员是国家公务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时刻注意保持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
2、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的原则。各文体协会开展活动,只能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不允许以开展活动为由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甚至影响正常的业务工作。
3、有利于提升队伍素质的原则。各文体协会开展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文明、积极向上,严禁组织各种低级庸俗的娱乐活动。
4、人身安全责任自负的原则。各文体协会开展活动,要与会员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强行要求会员参加与其身体状况不相适应的活动。并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在活动中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由参加者自行负责。
5、文体协会活动经费自筹的原则。文体协会属群众性自愿组织,开展活动所产生费用,一律由协会成员自筹解决。工会可根据协会活动开展情况,在活动场所租赁、车辆租赁、器材购买以及必要的餐茶水费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组织开展各类文体协会活动的基本要求
1、坚持工会倡导,鼓励组建各类文体协会。文体协会是由多名有共同爱好的会员自愿组织在一起的群众性活动组织,但不等同于工会组织。工会要加强指导,积极搭建桥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协助各文体协会在单位内外参加各种比赛活动。
2、制定活动《章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各文体协会要在工会指导下制定活动《章程》,明确组织机构、活动项目、吸收会员条件、活动经费筹集以及开展活动的基本内容,并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活动《章程》要经协会成员一致通过后报工会备案。
3、适当控制规模,参加文体项目会员自愿。会员加入各项文体协会必须本人书面申请,自愿选择兴趣爱好,自愿加入或退出。每个协会原则上不少于10人,不多于30人,超过30人的同一文体协会可再划分为若干兴趣小组。
第三章协会成立与注销
第七条教职工文体协会申请成立的条件:
1、协会成立的申请;
2、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3、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有一定教职工参与面并有一支较为稳定的基本骨干队伍;
5、各协会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和普及不同层次的要求。
6、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
第八条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流程:
1、由文体协会负责人向院工会提交《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文体协会成立申请》,同时提交该文体协会的章程、负责人简历、会员名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2、经院工会审核合格后备案。协会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经院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工会申请注销
1、分立、合并的;
2、经会员大会表决,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工会将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学院规章制度,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连续六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4、长时间组织管理混乱,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协会成员
第十一条参加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条件:
1、本院在职教职工;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教职工文体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4、不得同时加入三个以上由院工会管理的文体协会。
第十二条教职工文体协会负责人:
1、热心文体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2、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文体协会各项活动,定期向该文体协会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3、积极开展会员的纳新工作、保持该文体协会的生机和活力;
4、由文体协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5、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院工会联系,新的主要负责人经院工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上任。
第十三条教职工文体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文体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监督文体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4、向文体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教职工文体协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文体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2、按时参加文体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文体协会交给的任务;
4、按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章协会活动与经费
第十五条各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和活动计划开展活动,协会活动必须公开。
第十六条各协会根据各自特点和情况,应从普及和专业两个方面开展活动和组织队伍,以适应广大教职工不同需求。
第十七条协会的经费:
1、协会经费主要由成员自筹和工会补助两部分组成。
2、各协会可按各自特点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制定管理办法。应由协会专人管理。各协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3、院工会定期补助协会一定的活动经费,严格按规定项目使用并凭票据报销。协会活动经费支出预算须事先报工会备案。
4、院工会委托协会组织的全院范围交流、展示、比赛项目;代表院工会参加行业和地方工会等组织的交流、展示、比赛项目,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院工会批给项目专项经费。
5、院工会支持各协会组织教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将根据其活动内容、人员规模及预期的活动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6、经院工会认可,文体协会委派成员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并取得名次的,将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协会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经注册成立的协会需每年向院工会递交一份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并每年递交一份年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
第十九条院工会每年对各文体协会进行一次评估和考核,文体协会评估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文体协会的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2、经费(自筹资金、院工会拨款)使用情况报表。
3、本年度重新登记的老会员名单及新发展会员的名单。
第二十条院工会对文体协会报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核和考核后,对达到“合格”要求的予以合格登记;对“不合格”的文体协会依据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一条院工会对各文体协会的考核内容:
1、协会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
2、配合院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
3、受院工会委托参加院内外比赛、表演活动的次数、效果。
4、协会向院工会提出的新闻稿件数量及其他活动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学院党委审查通过,并从即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