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会活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组织和管理好院工会活动,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局工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活动是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工会作用的必要形式。参加工会活动是工会法赋予会员的权利。会员要认真对待,积极参与,自觉服从组织指挥。
第三条 工会活动分为院工会活动和分工会活动,分工会活动在院工会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活动中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按川狱工(2014)30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 院工会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不文明行为发生,违禁者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一章 活动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工会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开展各项学习、教育和培训;
(二)发展会员,推选工会干部;
(三)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七条 院工会和各分工会应该结合实际,拓展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
第二章 活动时间及地点
第八条 院工会活动原则上在节假日期间举行,由院工会组织。
第九条 分工会活动一般每月开展一次,由分工会组织。
第十条 各分工会每次活动的具体时间由分工会主席与部门领导协商确定报院工会审批。
第十一条 院工会活动和分工会活动均应本着就近、安全、方便、节省的原则选择活动地点。选择较远地点必须经院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
第三章 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院工会活动经费要严格服从工会年度预算管理,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上级工会的审计。
第十三条 院分工会活动经费由院工会在工会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院工会按分工会会员参加人数每次每人100元的标准拨给活动经费。分工会活动经费由分工会掌握,用于支付分工会活动中产生的活动场所租赁、车辆租赁、器材购买以及必要的餐茶水费方面等费用。
第十七条 分工会活动经费的管理应遵循专人建帐、民主使用、公开透明、节约留存的原则,不得分发个人。
第十六条 院工会开展的各项比赛活动,原则上按照参赛人数将获奖面控制在25%左右;个人奖励金额不超过600元,集体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元。
第十七条 分工会开展的各项比赛活动,原则上按照参赛人数将获奖面控制在25%左右;个人奖励金额不超过200元,集体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活动的会员,不再为其补搞活动,也不拨给活动经费。
第四章 活动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分工会所开展的活动必须按照年初工作计划方可开展。
第二十条 分工会每次开展活动前填写申报表,经院工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分工会活动结束后要有活动现场照片和新闻报道稿,作为活动依据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开展活动的具体时间由院工会初定,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