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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06月30日 00:00  点击:[]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会(以下简称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四川省< 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四川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工发[2018]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工会。

第三条 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应根据《工会法》、《四川省< 工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院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院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院工会会员每月按工资收入的5‰(千分之五)向院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院行政按每月全部会员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院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投资收入。指院工会按有关规定或经学院同意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指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馈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院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并及时与学院相关部门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工会经费。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院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工会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院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院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产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等。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院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差旅除外),伙食补助费按照实事求是原则,体现节约,可据实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院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院工会组织以分工会为单位的集体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50%,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元。

院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春游秋游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院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开展春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春游秋游活动伙食补助费按照实事求是原则,体现节约,可据实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每年每人金额不应超过200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校外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

分工会及协会开展活动的,分工会按参加人数每次每人120元的标准开展活动,协会按参加人数每次每人80元的标准开展活动,用于支付分工会及协会活动中产生的活动场所租赁、交通费、指导费、裁判费以及必要的餐茶水费方面的支出。分工会活动每年原则上不超过8次,协会每年活动原则上不超过4次。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院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及日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院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会员退休慰问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及其他活动支出。

院工会逢年过节(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成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1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水果等,院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过生日,发放不超过300元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发放不超过500元慰问品。

工会会员退休,发放不超过500元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给予5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1000元慰问金。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院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院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院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院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院工会主席对院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工会各项活动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工会主席签字审批,5000元以上由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项目或大额资金的使用,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院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省监狱管理工会委员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  院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院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省监狱管理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院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院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院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置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职工教育、安全生产、单位表彰等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的福利,属单位相关经费支出范围,不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教职工协会资金管理相关事项:

(一)协会经费主要由成员自筹和工会补助组成。各协会可按各自特点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应制定管理办法并由专人管理,各协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二)院工会支持各协会组织教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并补助协会一定的活动经费,应严格按规定项目使用并凭票据报销,协会活动经费支出预算须事先报工会备案。

(三)院工会委托协会组织的全院范围交流、展示、比赛项目;协会代表院工会参加行业和地方工会等组织的交流、展示、比赛项目;协会组织面向全院教职工的竞赛、展评等活动项目,经院工会批准后进行,活动支出参照本办法工会经费支出部分执行。

 

第五章  工会经费报销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开展各项活动,报销时需附活动方案,相关票据、发放名册等,报销单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工会财务人员、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报销,经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同意的需附相关会议纪要。

各分工会、协会报销时,还应有分工会主席和各协会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工会原则上实行零现金支付,确需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由经办人统一制表,经工会主席审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销时出具的发票,应印有“国家税务局监制”或“财政局监制”的章,发票上面应盖有购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发票应该填写完整(单位应填写:四川司法警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纳税人识别号应填写:81510000577560176P;年、月、日;品名、数量、单价填写清楚准确;金额大、小写相符),发票不可涂改;开具定额发票的,应附清单写明产品名称、数量、单价等。

第二十五条 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统一要求,对于强制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六条 违反财务制度的报销单,不予付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院工会应定期向省监狱管理工会委员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院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院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院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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